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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中债务人无力还债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07-13 点击:69
如果担保债权中的债务人无力还债,担保人需要根据担保类型承担相应的责任。
担保方式主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在一般保证下,债权人需先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追讨债务,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后,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当债务到期后,无论债务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返还借款,也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不能免除的。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但债务人无力偿还担保人的追偿款,担保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与债务人协商:尝试与债务人沟通,制定分期还款计划或其他解决方案。
关注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一旦发现债务人有新的收入或财产,可及时要求其偿还债务。
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尽快偿还欠款。
在提供担保时,担保人应当谨慎考虑自己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同时,债权人在设立担保时,也应明确担保的类型和范围等相关事项,以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如果涉及具体的法律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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