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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讨债公司:滞纳金的特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8-09 点击:66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往往很多的人都是需要和合同打交道的,往往在违约的时候可能会有有滞纳金的出现,那么滞纳金的特点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上海讨债公司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滞纳金的特点有哪些
(一)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
(二)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三)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
综上所述,滞纳金的计算公式为应当还款的数额乘以万分之五,但是不得低于规定的数额,滞纳金具有惩罚意义,也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滞纳金。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了解“滞纳金的计算公式”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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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滞纳金的性质有哪些
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实,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附带征收。各国法律对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一)损害赔偿说。该说认为,税收债务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当清偿期届满时,如果纳税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就会构成迟延履行,进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需要通过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方式加以弥补。
基于此,滞纳金的比例不能太高,虽然其可以高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太多。
(二)行政处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未及时缴纳税款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滞纳金具有惩罚性,滞纳金即罚款。
(三)行政秩序罚说。依照此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过去违反税法义务行为的制裁。如果按照这种理解,滞纳金与罚款实际上没有任何差别,将滞纳金列入税收附带债务也没有合理性可言。
(四)损害赔偿兼行政执行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主要是一种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但同时也兼有行政执行罚的性质。
如果滞纳金只是一种行政执行罚,那么在征收滞纳金的同时,还应该加计利息。然而实际上,滞纳金与利息从来不会同时课征。
三、什么是滞纳金
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可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具体形式。其特征是:
(一)适用于负有金钱给付义务。
(二)义务人超过规定期限不履行义务。
(三)可以反复为之,具体表现为按日加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