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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3-05-14 点击:336
刘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某收受刘某定金12000元,出具了收到购买本人位于某处的房屋定金12000元,后李某称房屋不是自己的,房主现在不同意出售,并退还定金12000元,刘某要求李某按照定金规则双倍返还定金,李某拒绝支付,刘某委托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孙书同律师起诉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隐瞒真实情况与原告签订合同,将不属于自己的房屋转让,被告辩称其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原告非本人房屋,但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和被告出具的收条中均明确载明讼争房屋系被告所有,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另买房人在明知房屋非卖方所有的情况下而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缴纳超过合同约定的定金,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常理,故对被告该辩称理由不予采信。原告履行第二笔房款给付义务前,知晓房屋非被告所有,被告已丧失履行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能力,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原告可以中止履行,并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与定金相同数额的违约金。